[注意]国家老体协气排球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
老体协气排球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老年…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98    更新时间:2016/11/14

中国老年体协关于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排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气排球运动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老年人体协)和地方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各级老年人体协),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培训、考核、注册、管理。
  第三条 中国老年人体协授权中国老年人体协气排球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委员会)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注册和管理。省级及以下各级老年人体协、行业老年人体协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管理
  第四条 专项委员会下设裁判员管理部(以下简称裁管部),在专项委员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竞赛规则并负责国家级气排球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管部由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管部成员必须是国家级裁判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经专项委员会批准,裁管部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中国老年体协备案。
  第六条 裁管部负责协助专项委员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管理;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下各级老年人体协、行业老年人体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成立气排球专项委员会,下设裁判员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和管理工作。暂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地区和系统,可以由本级老年人体协秘书处或办公室代行有关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A级、B)、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气排球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老年人体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老年人体协审批。
  第十条 熟悉气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至少3次在区、县级气排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气排球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老年人体协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气排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气排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曾2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气排球一级裁判员,由省级及行业老年人体协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气排球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气排球活动的裁判员工作能力;掌握气排球竞赛编排方法,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曾2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气排球国家级裁判员,由专项委员会推荐、中国老年人体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气排球裁判工作10年以上(10),积极参加气排球活动的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气排球活动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6次在全国性气排球活动中担任裁判员,年龄在70岁以上,可由省级或行业老年人体协推荐,裁管部评议,报专委会审核,由中国老年人体协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老年人体协不得跨地区、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老年人体协更换裁判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系统或居住地变更,须报专项委员会裁管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专项委员会根据气排球开展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国家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的最高年龄。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的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各级老年人体协可根据气排球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裁判员注册的具体日期。
  第十八条 国家级裁判员应在裁管部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注册费只能用于裁判注册系统维护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应到省级或行业老年人体协进行注册,并报裁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二、三级裁判员应到各地市、区县老年人体协进行注册,并报省级老年人体协气排球专项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考试不合格;
  ()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参加注册方能参加各级气排球活动的裁判员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 由裁管部提出选派和聘请裁判员的建议名单,经专项委员会审核,报中国老年人体协审批后下发。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活动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裁管部成员担任,选派的裁判员应为国家级,随队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优先,如无国家级可报一级;省(行业)、地()、区()级比赛,可依据以上原则,由各级或行业老年人体协决定。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性气排球活动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裁判员,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由裁管部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六条 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组委会有权立即停止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力:
  ()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气排球活动的裁判工作;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班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裁判制度;
  ()接受活动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对本项目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裁判工作中公正执法;
  ()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不与运动队联系的规定,重要比赛的关键场次可采用赛前30分钟才明确临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条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在赛前应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对裁判员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应每4年举办1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专项委员会表彰国家级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省(行业)、地()、区()表彰各自审批的优秀裁判员,可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给予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活动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活动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比赛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活动期间受到2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2年。
  第三十五条 凡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及以下各级、行业老年人体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气排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由气排球专项委员会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老年人体协。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老年体育运动协会

                                   


Copyright 2015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160371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