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作者:浙江省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613    更新时间:2016/11/14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简称浙气排协

第二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气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气排球工作者和气排球爱好者,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气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是浙江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总部设在杭州。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2号浙江体育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气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全省气排球运动的发展。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职责:

()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省性竞赛的管理;

()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 提出本项目的国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气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气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七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协会

()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各地、市、县(气)排球协会,各全省性行业、系统的(气)排球协会(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员协会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气排球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划内的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气)排球协会及(气)排球俱乐部为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俱乐部

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气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浙江省气排球协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条 个人会员

各类气排球协会、俱乐部可按章程依属地就近吸收个人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相应的(气)排球协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入会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 该组织的章程;

() 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 其他应附的材料。

第十四条 退会

()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在清理了与浙江省气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得到浙江省气排球协会认可以后,退会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仍被视为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会员。

() 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 严重违反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 会员协会的代表;

() 体育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气排球协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 有关单位的代表;

() 全省气排球界专家学者、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会长团主持。大会会长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 审议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任期四年,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全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全省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省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上领导人;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省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主持。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 审议向全省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 审议提交全省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 审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会长或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秘书长推荐,由会长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专项委员会是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以下四个工作机构:

() 综合、信息部

() 竞赛部

() 技术部

() 发展部

第三十七条 各工作机构的职责:

() 综合、信息部

1 研究气排球宣传工作状况,制定中长期的宣传指导方针和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 起草、修订有关气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3 组织、指导和监督气排球比赛的新闻报道、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4 构建信息员交流网络,传递协会的工作信息,共享地方气排球活动的情况。

() 竞赛部

1 起草、修订全省气排球竞赛法规;

2 研究拟定全省气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 制定裁判员培训计划,组织管理排球裁判员队伍;

4 拟定全省和在境内举办的全国排球竞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5 指导各地区的气排球竞赛工作。

() 技术部

1 组织教练员、学者进行气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气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 制定教练员培训计划,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

3 对各地区气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 发展部

1 研究全省气排球运动发展变化情况,拟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 指导地方气排球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3 为国内气排球器材装备生产厂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工作部由一名部长和二~三名副部长及若干成员组成,由部长负责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工作部及正副部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各工作部部长和副副部长为协会当然会员。

第四十一条 各工作部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地方气排球协会可按行政区划成立;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气排球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在当地气排球协会或行业、系统气排球组织指导下建立气排球俱乐部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气排球协会的经费来源:

() 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 会费;

() 协议和广告收入;

()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全省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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